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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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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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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违法放贷罪的认定该怎么理解

  违法放贷罪的认定该怎么理解?违法放贷罪的特征是什么?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违法放贷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定罪尺度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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