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2517-7971

020-83569089

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经济犯罪

网络交易被骗多少金额才能立案

  网络交易被骗多少金额才能立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网络诈骗处罚主要有哪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网络交易被骗多少可立案

  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网络诈骗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网络诈骗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xsbh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