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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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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挪用公司订货款 赌博还债获刑罚

唐某是某塑料制品公司职工。唐某受公司指派,到河北省雄县采购聚乙烯颗粒,公司将人民币七万余元货款存入到被告人唐某指定的信用卡中。唐某购买了三万余元的线型聚乙烯材料后,将剩余的两万余元归还个人债务,将一万余元用于赌博。为了赌博翻本,唐某又将为公司购买的线型聚乙烯转卖给他人,并将所得现金全部用于赌博活动。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是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唐某受公司指派,到河北省雄县采购聚乙烯颗粒。2010年7月4日,公司将人民币七万余元货款存入到被告人唐某指定的信用卡中。被告人唐某于当日将该笔货款全部取出后,用三万余元为公司订购了线型聚乙烯材料,但未提货。之后,唐某将剩余货款中的两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借给他人,一万余元用于赌博。2010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唐某为了赌博翻本,以归还公司货款,又将为公司订购的4吨线型聚乙烯提走,以人民币三万余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将所得现金全部用于赌博活动。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某的亲属分三次全部退赔了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订货款。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亲属代为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了犯罪后果,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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