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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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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使用假币与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使用假币与诈骗的区别有哪些?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使用假币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使用假币与诈骗的区别

  1,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正常的借贷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爱情”。(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使用假币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但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2.、犯罪客观方面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涉案人具有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持有、使用假币达到何种金额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即总面额达到四千元,就可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在这里,行为人对自己所持有或使用的假币是否明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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