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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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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包庇毒品犯罪将会怎样处刑?

  摘要: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好了,手里有钱也会更贪恋享乐,但毒品是万万不能碰触的。但是我们也是需要提前了解包庇毒品犯罪将会怎样被处刑的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包庇毒品犯罪法律依据

  包庇毒品犯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量刑解读

  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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