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2517-7971

020-83569089

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法律知识

新型与传统金融犯罪要从哪些地方理解

  我国对金融犯罪怎么定义?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新型金融犯罪。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是指现在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以前金融犯罪即所谓的传统金融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这些新的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成为新型的金融犯罪。新型与传统金融犯罪要从哪些地方理解?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新型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所相适应的经济形态不同。

  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新型金融只能存在于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

   2、犯罪主体不同。

  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

   3、违法结构模式不同。

  传统金融犯罪大多属于自然犯,也即其犯罪之恶是人们通过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就可以评价的;而新型的金融犯罪其违法行为并不是通过其自身行为本身所体现出来或所具有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具有的。

  4、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即是其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性的体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xsbh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