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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涉嫌经济犯罪家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了解吗?在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如何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
1、《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在执行中应当注意】
1、限制出境操作程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填写《边控通知书》,移交武警边防总队。
2、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出境的对象应当严格把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按照规定限制其出境。自然人不履行判决义务,限制其出境在规定之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在我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能提供担保,且法定代表人不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可对该单位的其他人员,如股东、董事、承包经营人及主要业务经办人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企业法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出境?可以比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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