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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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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阻碍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阻碍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是一回事吗?两者之间区别在哪些方面?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叫阻碍执行职务,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叫妨碍公务罪。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阻碍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叫阻碍执行职务,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叫妨碍公务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属一般治安案件,在处罚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处罚就是拘留几天,阻碍公安执法多加几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而妨害公务罪属于刑事犯罪,处罚比较严重,二者侵害的主体造成的后果无区别。

  二、阻碍执行职务罪裁量标准:

  1、情节矫情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挡处罚:处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两点并不仅仅限于警察执法,工商、税务、烟草、环保、城管等单位国家公务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被妨碍的,都可以处理。不过,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只有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下,才构成妨碍公务,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只有嫌疑人造成轻伤以上(要法医鉴定)或者持械殴打,才会构成犯罪。

  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

  2、阻碍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本项所规定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是本项所规定的行为。应当强调的是,本项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上,没有作出限定,即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这也是本项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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