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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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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你在知道多少?我国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等三部委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共同参与电信诈骗的嫌疑人,可以认定为共犯。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
犯罪集团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形态,一般按照骗术分组,如快递业务组、“政法”业务组等。各组人员是对本组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还是对整个犯罪集团承担责任,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正犯的归责原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各正犯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利用、相互补充,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一体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该原理适用的前提是分清正犯和共犯。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犯、从犯,并没有从正犯和共犯的角度来区分。这种弊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得以体现。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要求,只要是正犯,就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从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就是强调正犯;对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就是强调“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但是,《意见》根据刑法第26条的精神,还规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如果把该规定理解为分组负责,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普通共同犯罪参与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而作为更为严重的集团犯罪却只是分组负责。因此,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应当理解为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分组只是分工不同,各组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整体,只要能够认定为正犯,就应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要求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可见,如何认定正犯是问题的关键。
2.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正犯又叫实行犯,直接支配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共同犯罪的核心人物;对正犯的行为进行加功的是共犯,是共同犯罪的边缘人物。狭义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正犯和共犯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传统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这些学说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而言均存在弊端。笔者认为可以引入目前德国通行的支配理论。按照支配理论,正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核心角色,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决定性地支配犯罪过程的人;共犯是配角,不能支配整个犯罪过程,是通过要求而引发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教唆犯),或者通过提供帮助对其作出贡献(帮助犯)。正犯的成立条件,一是客观上有共同实行的行为(行为的分担),对实现构成要件具有支配作用。二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思(意思联络)。
二、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
1、网络传销类。“想生活得好一点吗?想小投入获得大收获吗?想的话,请到下面网站看看,你会有意外的收获。”“不需买卖商品,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交50元会费,就可以在3个月内赚10万,一年内赚100万。”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传销广告,由于人们对传销的理念已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传销致富仍然抱有幻想,加上50元会费投入很小,一些侥幸者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汇出50元,结果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试想,没有利润来源,谁能给你钱?传销在美国是一种合法的销售方式,因为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它,它能够给家庭主妇带来一些补贴家用的收入,而在国内,它被传为致富的捷径,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工具,以致国家不得不下令禁止。
2、网络购物诈骗。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在淘宝、易趣等知名网络交易网站,向不特定群体随意散布虚假商品信息,或直接制作虚假购物网站,编造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诱惑贪图便宜的网友上当。诈骗商品小到女性饰品、服装等小件商品,大到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商品,交易一律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网友按照对方要求汇入货款,卖家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3、网络中奖诈骗。很多网友在浏览网页或进行网络聊天时,都会“幸运”地收到“恭喜您中大奖”的信息。当信以为真的网友与兑奖方联系,对方都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等各种借口,要求网友先汇钱。当网友汇去第一笔款后,骗子还会以手续费、税款等其他名目,继续欺骗网友汇款,直到“吃干榨尽”为止。尤其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以“奥运”名义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更是不断出现。
4、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网站页面几乎与正规银行网站一模一样,且域名十分相近,有的只差一两个英文字母。时下,一种名为“网络钓鱼”的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愈演愈烈。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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