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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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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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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我国对集资诈骗跑路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对集资诈骗跑路的规定是什么?集资诈骗最好是自首,自首可以判很轻,要是自己的涉及金额很小的话,那么主动的投案,好好的认错保证以后不这样了,基本上都是可以不判得。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集资诈骗可以跑路吗

  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是有等级划分的,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是自己的涉案金额只是属于数额较大的,那么可以选择跑路,涉及的金额很多的自首是最好的选择,不过跑路本身就有畏罪潜逃的意思,被抓到肯定是要严惩的。

  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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