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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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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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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全流程解析

  取保候审全流程解析想知道吗?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 ②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法院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①暂扣保证金;②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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