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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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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中国经济犯罪刑罚问题

作者陈杰人

福建厦门远华走私系列案又起波澜,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在时隔一审宣判死刑3年多以后,于2003年11月24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也许有很多人会对这个判决表示反感,认为是法院纵容贪官。但我认为,庄如顺被改判死缓是一种比较理性、公正的判决。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在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系列大案中,庄如顺是在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之后第二个因此案被“双规”的官员。记得当时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可以说是炒作)铺天盖地,作为曾经创办了全国公安机关接警处警典范的“漳州110”的地方公安机关领导人,庄如顺当时被广泛批评的犯罪行为是在得悉中央专案组调查赖昌星走私犯罪事实后,将有关情报透露给赖,并为赖出逃国外和躲避侦查出谋划策。在庄的帮助下,赖最终得以成功出逃,并使远华大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桩悬案。

现在从法院的判决书看来,庄除了上述劣行外,还收受了赖送给的进口小轿车一辆和另外一个商人所送的12万元人民币。此外,庄在任漳州公安局长期间,为了局里的小集体利益,指使授意下属用假手续骗取走私汽车罚没证倒卖谋私。就是这些行为,使庄被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其中,受贿一辆小轿车(一审认定价值40万元)和12万元人民币成了庄被判死刑的罪状。

应当说,对庄如顺的一审判决并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受贿、贪污10万元以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可以被判死刑。司法实践中,受贿10万元即被判死刑的例子全国至今仅有一例,那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原綦江县长林世元因受贿10万元被判死刑,但旋即被重庆高级法院改判死缓。尽管这个改判的理由是林世元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内部人士透露的消息说,高级法院认为对受贿10万元就判死刑太过严厉,但这种判决却又在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所以只好找理由作了改判。

尽管中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受贿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处决贪官的犯罪金额线实际上远远高于这个法定标准。前几年,100万元以下一般不判死刑。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标准。但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先是有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此后湖南“女巨贪”蒋艳平受贿200万元被二审改判死缓,湖南娄底市副市长赵更效受贿86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长李嘉廷家族受贿2000多万元,也只被判死缓。[page]

比起这些动辄数百上千万的受贿者被判死缓的例子而言,庄如顺一审被判死刑确实过于重了。因此,二审的改判当属理性的回归。比起上述例子,胡长清、成克杰等已被处死的贪官似乎有些“划不来”——同是贪污受贿,为什么犯罪金额高的反倒能保命,犯罪金额低却被杀了头。

这种质疑虽然是一种“攀比”,但却反映了当前中国在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上的刑罚尴尬。它一方面表现在规定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而实际判处线很高;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贪官比不发达地区贪官风险更小的尴尬(在犯罪数额相同的前提下,不发达地区的贪官比发达地区贪官所面临的刑罚更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案发越晚,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近两年来对1000万元以上的贪官都不判处死刑的实际做法就默认了这一点。

比上述三个问题更严重的是,现在我们对贪官判死刑的弹性太大,从理论上的十万元可以判到实践中的数千万元不判,这种巨大的反差,不仅使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无所适从,还使经济犯罪的司法审判陷入“没有任何公平和公正可言”的尴尬境地。

可以设想一下,一个贪官如果在十年前或者五年前犯案,假如其犯罪金额是100万元,如果这个案子在当时就被发现,显然基本上逃脱不掉死刑,但如果拖到今天才被发现,100万元的犯罪金额已经是见怪不怪,顶多被判个15年。

这样的问题,说到底就是中国当前对经济犯罪的打击缺乏操作性强的处罚标准,弹性太大,使贪官同样面临不公正的处理。

我们知道,刑事司法的原则,就是平等、公正地让每一个犯罪的人受到刑法追究。一句古老的司法格言说,“刑法就是犯罪人的权益保护法”,这句话,体现了刑法以及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保障犯罪人公平、公正地受到审判和处罚的原则要求。但显然,中国在经济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质上已经陷入了混乱和不公平。

众所周知,中国现在是全世界唯一个对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国家。我是一个坚定的死刑废除主义者,我也坚决反对对贪官实行死刑。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对经济犯罪实行死刑,不仅有着早已被广泛批评的不人道和逆世界刑罚潮流,而且由于对经济犯罪的判决标准混乱而无法操作,贪官们事实已经面临随时可能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危险。

如果说,对普通民众的公平和公正是一个社会人权保护的基石,那么,对罪犯的公正和公平,则是一个社会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虽然贪官可恨,但让他们受到由于制度的混乱而产生的不公正待遇,这显然也不可取。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状况仍然是中国人权保护领域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page]

在我看来,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并制定可操作的经济犯罪处罚标准,比如分阶段按犯罪数额确定对经济犯罪的出发幅度和刑种;另一个办法,就是彻底改革现行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和处罚标准,大幅度提高可判死刑的犯罪金额线。

回到具体问题上来说,事实上,不止是远华大案中还有一大批一审被判死刑数年后没有二审结果的案子,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高级法院也在为那些一审被判死刑而上诉的案子发愁,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很为难——判多了死刑,不符合历史趋势和潮流,也不利于保护人权;如果改判,则会引起所谓的公愤。于是大家就这么拖着。

拖是一种策略,但却是对司法程序公正的伤害(尽管当事人可能愿意在这个时候被拖着,因为拖得越久保命的可能性就越大)。只有改革制度,才可能形成比较公平且有利于人权保护的经济犯罪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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