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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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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对于走私活动,国家有何遏制的对策?

  摘要:走私活动往往会涉及到个个层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的等领域,那么要遏制走私犯罪,需要作出怎样的对策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走私犯罪活动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并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才有可能使严重的走私现象得到遏制。

  适当放松外贸管制,确定合理关税。

  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严格,关税较其他国家高,导致国内外同类商品价格差过大,致使一部分人在高倍率经济利益驱动下,甘愿冒着风险走私。适当放松外贸管制,确定合理关税税率,可以减少走私的利益诱惑,能够从源头上缓解走私活动。关税过高,就有人通过走私偷逃,不仅国家收不到税,还刺激了走私活动的发展。我国应该加速发展国内经济,通过适当放松外贸管制的做法以控制走私活动,使之逐步减少。当走私利润没有诱惑力的时,走私减少将是必然的。

  2、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距。

  国内外同类商品差价悬殊,除有关税机制起作用外,我国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高、质量低、竞争能力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质优价廉的国外一些产品通过走私渠道进入我国,就很难遏制走私。如果我们能有效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就会形成与国外同类商品相当的竞争能力,就可以使同类商品差价和质量差距在同一水平上进入市场,这就能有效减少走私行为。因为当国内产品具有与国外产品相当竞争能力的时候,走私分子就无利可图,该种商品就不会有人走私。

  3、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反走私管理机制,最大程度地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纵容走私现象。

  我国的走私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由于一些地方的经济不发达,而走私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应运而生。某些地方对走私犯罪活动的纵容,甚至鼓励,是当地走私犯罪活动长期猖獗的主要原因。要想全面治理走私活动,则必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反走私管理机制。一方面对外贸活动应给地方放一些权力,使其一定的外贸自主权,并扩大地方自主经营权,缓解地方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心理,从而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应该考虑由中央统管的反走私收缴利益向地方分成,使地方在反走私管理体制下具有一定收益,也可以有效提高地方的反走私主动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能够通过这种体制上管理使地方收到效益,那么单位走私严重的局面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纵容走私的情况将极大减少直到灭绝,在总体上使走私活动得到控制。

  4、加强缉私队伍和装备的建设提高中国缉私能力。

  目前我国的缉私能力相对较差,这也是走私活动难以被遏制的重要原因。反走私离不开缉私工作,只有提高走私案件的查获率,才可以消除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走私犯罪。我国应该加大对缉私力量的投入,不仅保证缉私人员的数量,以解决许多口岸缉私力量不足的状况,还要提高缉私人员的素质,使之成为反走私活动的强大力量。但缉私活动离不开装备、设施,面对国际走私活动依靠高科技手段的情况下,我国必须加大对缉私活动的装备投入,我们如果有了比走私分子更高级的装备,那么反走私就容易取得成功。

  国家要加强反走私管理机制的建设,由国家统一管理协调各缉私部门的关系,使缉私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目前我国公安,海关,工商,边防,税务,渔政,民兵在缉私工作中各自为战的局面必须统一起来,形成整体作战能力,才能使我国整体缉私能力迅速提高。

  5、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综合治理,控制大综货物走私活动。

  当前许多大宗货物是通过船舶走私入境的,这说明我国对船舶、港口、码头的治理制度并不完善,并有漏洞。应该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管理,特别要加强技术监管,使各类大综货物利用船舶、港口、码头走私没有机会,就能够抓住遏制走私的关键。对船舶、港口、码头反走私管理,需要充分发挥缉私机构以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涉及进出境业务的各个部门和管理系统应加强协调,形成整体反走私的管理局面。

  6、加强国内市场管理,使各类走私货物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彻底堵住走私犯罪后路。

  走私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必须要能够销售出去,如果没有需求者,任何一种走私活动也不会发生。控制市场、管理市场,使走私货物在国内市场无法销售才是治理走私活动的关键。中央提出的“海上抓,岸上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这五项反走私工作方针中,加强市场管理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和一项对策。缉私部门应该与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充分协作,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管理,建立各种商品的电子档案,使市场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价格规范,销售有序,就可以有效断绝走私货物来源,从而有效控制和预防走私犯罪。

  加强法制力度,依靠严刑竣法震慑走私犯罪分子。

  古今中外,治理犯罪没有刑事制裁不行。刑事制裁的特点是打击力度大,作用时间长,对于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因为人们对于走是否属于犯罪有不同认识,舆论的谴责力度差,走私分子犯罪感薄弱,社会监督和教育作用软弱无力。只有加强法律的打击力量才可以产生威慑功能,并形成强化的教育功能。我国打击走私的司法力度不够,甚至重罪轻判现象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则必须提高司法打击走私的力度。我国对于走私活动的刑规定是明确的,关键是如何运用刑事武器去打击走私活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反走私机构启动司法程度有障碍,由于地方行政干预、认识观念方面的影响,致使一些走私案件被“以罚代刑”给消化了,从而造成了打击走私不利的局面。加强刑事制裁反走私,对于遏制走私犯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总之,反走私斗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长期任务,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切不可漠然视之,掉以轻心。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我们必须把打击走私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以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发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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