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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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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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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接受非法讲经的后果是什么?

  在路上有遇到过这样的人要给你讲讲一些邪教的内容吗?是否看到过在人民币上印上了一些邪教的言语?接受非法讲经的后果是什么?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接受非法讲经会不会判刑

  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接受非法讲经的,收听者一般不会进行处罚,但对组织者、宣讲者依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邪教组织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尽管有些会道门、邪教组织将本组织的教义视为某一宗教或某几种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义"指引下的活动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因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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