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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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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侦查是否能配枪

  在警察办案的时候或者捉拿凶手的时候是比较危险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经济犯罪,在对经济犯罪罪犯侦查的时候可以配枪吗?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理论上任何警察在任务需要的时候都可以领用枪支的——《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平时不用的时候一律锁在库房里。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侦查措施的作用是搜集、固定有关证据,发现并捕获犯罪嫌疑人。侦查措施的实施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具体表现,侦查措施可大体分为一般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综合性质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运用情报资料侦查措施和侦查协作等。

  强制性措施

  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有关财产权利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或销毁赃证,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二)对财物的强制措施

  为固定证据和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不动产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扣押,除公安机关直接扣押财物外,对于财物的强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三)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项问题:因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必须严格依法审批、执行;拘传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对证人不能使用拘传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时,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到期后应及时解除;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应注意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家人和律师;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先报请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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