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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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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虚拟网络骗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虚拟网络骗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才须负刑事责任。而从近年来逐年增多的网络诈骗犯罪数据中,不乏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诈骗犯罪。我国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虚拟网络骗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二、网络诈骗主体的认定

  作为具有特殊工具特征的网络诈骗犯罪,其构成主体必须是“具有专业网络知识的人”吗?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拥有一定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只具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基本网络知识,这并不能作为区别网络诈骗犯罪罪与非罪的主体条件之一。

  《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才须负刑事责任。而从近年来逐年增多的网络诈骗犯罪数据中,不乏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年龄范围还应扩大吗?随着中小学计算机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龄儿童及青少年掌握了基本的甚至复杂的网络技术与多媒体技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不成熟,则更容易受人诱导误入歧途。鉴于网络诈骗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低龄化,有人提出”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此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有道理的。

  三、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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