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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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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过失犯罪必须达到法定结果该如何理解?

  过失犯罪必须达到法定结果该如何理解?过失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是对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的客观根据。认定过失犯罪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是犯罪主体,是主观上有罪过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体主观上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过失心理态度,也可能是故意心理态度。

  第二是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犯罪行为和过于自信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直接的作用,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既可以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可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三是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这种犯罪结果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严重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直接或主要的犯罪结果,既包括物质结果,也包括非物质结果。犯罪主体对发生的这种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行为,才可以构成过失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件条件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过失犯罪。

  另外,法律还特别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过失犯罪,虽然也可以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负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纪律责任等非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认定过失犯罪的注意事项

  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客观上最终要通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表现出来: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实施的过失危害行为具有违反注意义务的属性。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所必须的规章制度、准则常规等都是参与社会共同生活者必须遵守的,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过失犯罪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较,它是以其危害结果而引起立法者重视的。所以,对过失行为论罪科刑,危害结果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当危害结果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基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的原则,法律往往对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明确规定。当然,过失犯罪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是,在起点标准以上,危害结果仍然是有大小之分、严重之别的。这种程度轻重大小的区别,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客观根据量的规定性的反映,影响着过失犯罪法定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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