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2517-7971

020-83569089

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的报案人有限制哪些限制

  经济犯罪的报案人有限制哪些限制?别被题目吓着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经济犯罪的报案人是没有限制的,公民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时,就可以报案。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经济犯罪报案人有没有限制

  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经济犯罪的报案人是没有限制的,公民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时,就可以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二、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

  (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

  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三、涉嫌经济犯罪家人会被限制出境吗

  (一)涉嫌经济犯罪的人是不能随便出境的,仅仅是嫌疑人的家属,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自由出境了。

  (二)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

  1、《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xsbh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