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2517-7971

020-83569089

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经济犯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要件你知道多少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金融票据?金融票据是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具有一定价值金融票据。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要件你知道多少?非法出售金融票证票立案标准是什么?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要件

  金融票证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必然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客户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刑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

  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为自然人和单位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以及其他用于证明个人或者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如银行存单、财产委托书、协议书等文件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为他人开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造成了较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较小,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不宜以犯罪论处。至于什么叫做“较大损失”,由于各案情况不同,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可由司法机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司法解释。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

  二、非法出售金融票证票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何谓违反规定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例如,银行汇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书一式3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支款凭证;第三联为收入凭证。交付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应当注销。其应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签发行管理时,应当认真审理委托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在收受有关款项后,才能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又如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应当对担保对象的商业背景、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后,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出具。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大提供担保,出具保函;如此等等,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予以认真执行与遵守。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规定的出具的条件和程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凭据与证明的行为。所谓“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是指除出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xsbh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