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2517-7971

020-83569089

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经济犯罪

个人保险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

  个人保险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你知道多少?我国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保险诈骗个人在达到了1万的就构成了数额较大的层级,这个时候就构成了犯罪了,一般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保险推销的人经常会夸大其辞有的根本就不是专业的人员。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相关知识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xsbh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