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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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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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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归属谁

  著作权对于著作人的劳动成果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之中,仍然有的人不思进取,通过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劳动成果进行窃取,占为己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归属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侵犯著作权案件归谁管辖,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的区分,主要在于情节的严重性,即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及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承担刑事责任,未达到则要接受行政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定罪标准:

  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一万一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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