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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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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我国对透支交易怎么规定

  我国对透支交易怎么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两种交易透支现象,前者是购券人的行为,属于微观的范围,无论是证券商处理失控或自觉“放马”,其透支资金的缺口,都由证券商来垫补,事后能否如数追回,其风险和责任理所当然由证券商承担。实践中确存在有收不回的呆账,有的透支购券人因此而作案被身系囹圄也有之,结果由有关证券商负担损失。从证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来说,他们只认定证券商,而与购券人无直接结算关系,在这里责任和风险都明确地落在证券商身上,那些为了拉大户而开透支之门,只能是自食其苦果了。

  后者的透支是证券商的行为,它的性质较前者严重了。作为证券业成员的企业法人,不严格自律加强控制管理,购券超额往往是出于自营的需要,这实际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任,如果有若干家证券商发生这类透支,将会引起什么后果?这是宏观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了:

  1.证券商购券成交,可以不受自身支付能力的制约,另方面,证交所登记结算公司也不加监控,助长了证券商的无羁束冲动性,在市场存在投机性炒作的情况下,更易引发不正常的市场动荡。

  2.按现行交割期,次日交易开始前,做到上日成交额钱券两清,但却存在一面对应收款的证券商要资金到位,而另一些在沪、深以外地区的证券商应付款要待下午3时前才到达,形成登记结算公司每日在上午先垫付资金,到下午才收回资金,成了经常的日间透支。如有的证券商未按时汇出,就将成为过夜透支。

  3.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商透支垫付资金,实际是移用其他证券商交存的资金(包括清算交割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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