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2517-7971

020-83569089

律师介绍

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经济犯罪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晟源公司虽然与金燕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合同并没有真正履行,晟源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晟源公司却以第13小区“合法使用权人”的身份申请办理建筑项目登记备案证手续,这是虚构事实。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具备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等条件。但是,晟源公司连根本的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都没有完成,又没有资金来源,根本不具有发包“金沙大厦”项目土方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同一土方工程骗取了多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定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客观上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而晟源公司要求交纳的定金却大大超过了这一规定。

因此,从主客观的表现上,晟源公司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特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xsbh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